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372号
南京陵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华新(南京)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陵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华新(南京)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312,705.03元,物业管理费66,944.18元,房屋占用费575,509.29元,水电能耗费16,417元,入户保洁费8300元,有偿维修费150元,临时保安费33,576元;2.判令被告返还装修费用1,352,352.89元;3.判令被告支付设备设施短少补偿金234,140.89元;4.判令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710,680元由原告扣除;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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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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