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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秦恒超、许九香、秦中财、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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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0682号

秦恒超、许九香、秦中财、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秦恒超、许九香、秦中财、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恒超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3年6月15日的本金650085.05元、利息12215.62元、罚息68.69元、复息138.27元,本息共计662507.63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40000元;三、判令被告许九香、秦中财、万裕(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判令原告对被告秦恒超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龙眠大道668号龙庭水岸家园西岸42幢1807室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五、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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