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390号
洪长河、李葵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被告洪长河、李葵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洪长河、李葵华立即偿还借款贷款本金859,971.75元,截至2024年1月9日拖欠利息21,593.55元,罚息1026.04元,合计882,591.34元;二、判令被告洪长河、李葵华承担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利率的1.5倍支付罚息;三、判令被告洪长河、李葵华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9,400元及诉讼费用;四、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坐落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集群路68号龙池花园37幢1单元601室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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