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禧云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勇、王均霞、姜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971号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勇、王均霞: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千年珠宝有限公司、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禧云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李勇、王均霞、姜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利息200100元、罚息3396113.05元,共计23596213.05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自2023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六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目前已产生的律师费150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上述第1、2项就被告李勇、王均霞名下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9号白露新寓7幢3单元1802室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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