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340号
南京永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蔡超(身份证号320107196310264215):
本院受理原告王方勇诉你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0,746.1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0,746.1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收5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3日为36,834.9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1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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