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259号
宋永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其认缴的出资7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52831.10元(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3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算至2023年10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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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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