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060号
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新旭建材有限公司诉南京华夏天成建设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京华夏天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材料货款陆万陆仟伍佰肆拾伍元叁角柒分(66545.37元)及逾期利息壹仟陆佰陆拾元(1660元),总计:陆万捌仟贰佰零伍元叁角柒分(68205.37元),被告江苏华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一切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30日下午9: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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