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号
江苏富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钟祖宝(身份证号320122197707242813)、田启会(身份证号612321198310111428)、陈晓(身份证号320103197105071771):
本院受理原告戴秉毅诉你诸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位于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51号公教一村38幢106室的执行拍卖(以下简称公教一村38幢106室)。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29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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