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533号
梁璐:
本院受理原告王菲尔与被告梁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全部房屋押金2250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原告垫付的房屋空调维修费46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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