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667号
滕小樊:
本院受理原告万静与被告滕小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房屋押金1600元;二、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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