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515号
厉永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鼓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欠付租金和管理费共计104898.85元(其中租金74736.42元,管理费30162.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114.06元(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41394.5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0日起计算、以2939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计算、以34111.3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14.6%作为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5月9日,实际均应计算至付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875.75元(按租金97652元/年、管理费41851元/年之和作为基数,计算3个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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