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723号
南京齐特尔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洁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齐特尔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佳洁货款35,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9月11日起,以35,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佳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元,由被告南京齐特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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