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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宣宣与被告建邺区廖记烤鱼店劳动争议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2,39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4749号

建邺区廖记烤鱼店

原告范宣宣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建邺区廖记烤鱼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范宣宣2023年10月1日至12月1日的工资10,000元;二、建邺区廖记烤鱼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范宣宣2023年10月6日至12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1,000元;三、驳回范宣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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