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155号
孙玮、顾玮、胡文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龙江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南京龙江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南京龙江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二审判决孙玮、顾玮共同支付南京龙江体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面的款项:41.9万元及一般债务利息(以41.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利息万分之四计算);律师费1万元;加倍债务利息(以41.9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息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21年3月31日计算到4月30日;42.9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30日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原来案件的受理费3867.5元。请求判决胡文卿在9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补充责任;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孙玮、顾玮、胡文卿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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