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811号
赵德春、郝玉秋、王健、张守军、陈明、沈茂兰、柳玲、苏迎、范菊英、李宁、董德国、王赛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谦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创谦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德春向原告缴纳出资2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郝玉秋向原告缴纳出资2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 3、请求判令被告王健向原告缴纳出资9.6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4、请求判令被告张守军向原告缴纳出资9.6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5、请求判令被告陈明向原告缴纳出资9.6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6、请求判令被告沈茂兰向原告缴纳出资14.4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7、请求判令被告柳玲向原告缴纳出资4.8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8、请求判令被告苏迎向原告缴纳出资14.4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9、请求判令被告范菊英向原告缴纳出资2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10、请求判令被告李宁向原告缴纳出资4.8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11、请求判令被告董德国向原告缴纳出资10.8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12、请求判令被告王赛荣向原告缴纳出资9.6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23年12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付清时止); 上述十二项合计以2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为限。13、请求判令12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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