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元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747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元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元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永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浙江安居筑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垫付款1,986,017.5元;二、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以1,986,017.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上述票据垫付款清偿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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