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河南高光高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郑州高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745号
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高光高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郑州高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福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庆怡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河南高光高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称:郑州高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金额533,466.32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07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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