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7668号
南京瀚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英华与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归还实际支付的合作服务费21840元及对此造成的我的时间和精力损耗成本费5000元,共计26840元。(注:合作费用包扣:一次性支付甲方相关服务费19800元和项目终生服务费6000元,实际支付了21840元中已扣除设备费用培训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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