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9685号
黄仕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虎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2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643.82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5日起,暂计至2024年4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标准计算,请求判决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被告而委托的律师费用3000元;4、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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