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0148号
库尔勒鑫东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根喜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未付款项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86.25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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