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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根喜与被告库尔勒鑫东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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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0148号

 

库尔勒鑫东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根喜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未付款项3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86.25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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