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810号
陈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曦诉被告杨正国、刘星、陈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王曦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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