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682号
王斯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诉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斯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支付承包费16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斯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支付罚款236,000元、税款6990.29元、代办注销服务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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