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项友平与被告陈功鑫、中物国融(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阳江市胜乐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嘉美实业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301号
陈功鑫、中物国融(天津)商贸有限公司、阳江市胜乐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嘉美实业投资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项友平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项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连带法律责任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劳务报酬费750万元; 2、判令被告三与被告四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向原告支付中介费佣金劳务报酬费9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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