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02号
陈超、上海拍分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超2023年10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4年2月21日解除;二、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29元;三、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090元;四、驳回原告南京嵘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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