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098号
杨洋、解和阳、周宇:
本院受理原告蒋飞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2023年3月至5月工资55,000元;2.判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5,000元;3.判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4.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9日下午14时30分,即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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