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482号
堵文科:
本院受理原告陶崇保与被告堵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堵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陶崇保借款本金55,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15%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05%计算;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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