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439号
堵文科:
本院受理原告吴汝杰与被告堵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堵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汝杰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减去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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