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858号
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艳诉你单位及南京海峡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黄艳与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于2022年3月2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艳租金20,871元;三、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艳违约金19,507元;四、驳回原告黄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3元,由被告南京恺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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