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335号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兴、南京世杰佳园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4月18曰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27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7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47500元(装修残值损失210000元、搬家运费7500元、空调费20000元、营业损失100000元、律师费用损失10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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