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245号
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传久与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苏中泰停车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传久借款本金180,684元并支付利息(以180,6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96元,由被告中泰停车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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