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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明玉诉被告南京皇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颜建华、刁海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4-9756)
发布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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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756号  

南京皇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颜建华、刁海桂: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玉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变更诉求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向原告退还预付款17058元并承担紫金占用损失(以1705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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