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51号
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孔维佳、汪蕾、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鸿玺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鸿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4,786,000元及逾期利息517,581.7元;
二、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鸿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5万元;三、被告孔维佳、汪蕾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鸿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3,842元,由原告江苏鸿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769元,由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孔维佳、汪蕾、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1,07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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