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890号
廖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培永与廖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廖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培永借款本金12.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廖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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