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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观贵与被告张贝贝、蔡圆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2,00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951号

张贝贝、蔡圆月:
本院受理原告张观贵与张贝贝、蔡圆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贝贝、蔡圆月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观贵款项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张贝贝、蔡圆月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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