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兰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海霞、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024-3607)8.2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607号
苏州兰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海霞、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兰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海霞、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州兰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30日起、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方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21元,由被告苏州兰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海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