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289号
扬州超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扬州超松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变更诉请申请书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款249476.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249476.04元为基数,按照银行LPR计算);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