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280号
魏传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郑刚干货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49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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