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893号
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如英与被告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陈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如英借款本金150万元;二、被告陈戎对江苏东方聚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东方聚兴公司、陈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