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071号
刘佳:
本院受理原告董磊与被告偶继承、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1及被告2偿还欠款本金8万元及拖欠的利息4328元(截止2024年1月10日)以及被告2024年1月10日至欠款结清日的利息(月息1%)。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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