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362号
陈庄:
本院受理原告郑爱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郑爱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起计算至于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LPR的4倍计算。(利息暂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0日,利息为395090元);2.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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