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895号
常熟莫城街道晴汐阁服饰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刘斌斌诉你与抖音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斌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5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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