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910号
顾国仪:
本院受理原告苗道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苗道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借款本金229320元。(因原告经济困难,为降低诉讼成本,利息不在本案中主张,利息另案起诉);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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