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016号
李炜、南京一早到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豹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钱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钱豹与李炜签订的名义股东协议书,将钱豹代李炜持有的南京一早到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返还给李炜,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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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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