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174号
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君道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易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海锍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曾源诉被告你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曾源2023年12月以及2024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的工资合计12,299.43元;二、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曾源2023年9月27日工资400元;三、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曾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480元;四、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曾源报销款188元;五、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曾源202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2,308.97元;六、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程曾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保全费706元,由程曾源承担206元,上海齐袭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翰舒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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