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426号
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凌与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凌课时费6443.8元及利息(以6443.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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