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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于海峰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梅国梁、辛龙、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9
浏览次数:2,03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429号  

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梅国梁、辛龙、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于海峰与被告南京长颈鹿英语培训中心、南京宝镇兴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梅国梁、辛龙、张惠、乔瑞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海峰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于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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