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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王乔乔食品经营部与被告颜小峰、南京市秦淮区鼎馔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3,27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9464号

 

颜小峰、南京市秦淮区鼎馔餐饮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王乔乔食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810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利率支付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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