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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清国与被告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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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6704号

张文志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国与被告张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文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清国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清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李清国负担190元,被告张文志负担10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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