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391号
南京福图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赐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赐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面金额1,440,854.75元,并以1,440,854.75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12日起计算利息,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17,53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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