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322号
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瑞锦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瑞锦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032995.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11.83元/日标准,自2024年1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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